各区金融工作部门,机关各处室: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业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为深入探索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大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打造宽松便利、开放包容、公平竞争的地方金融营商环境,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地方金融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违反《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地方金融组织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系初次违反监管规定,当事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免予行政处罚。
五、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系初次违反监管规定,当事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免予行政处罚。
六、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典当行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有正当理由,当事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