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金融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区金融主管部门、各融资担保机构、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工作,根据《天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0〕35号)及《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金融局〔2016〕75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 融资性担保机构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7月11日
天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
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两类机构”)的非现场监管,促进两类机构合规经营和健康运行,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天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0〕35号)、《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金融局〔2016〕75号)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非现场监管,是指天津市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及各区人民政府金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金融办”)全面、持续地收集、监测和分析两类机构的经营信息,实施相应监管措施的过程。
第三条 非现场监管对象是指在本市辖区内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外省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津分支机构。
第四条 市金融局及区金融办应加强非现场监管工作信息化建设,以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管系统、天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预警系统为核心,实时动态做好信息采集、分析和风险预警工作,记录监管计划、报告报表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 非现场监管程序包括制定监管计划、监管信息收集、日常监管分析、后续监管和信息归档及管理五个阶段。
第二章 非现场监管人员职责
第六条 非现场监管人员是非现场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包括非现场监管负责人、监管专员和主监管员。
(一)非现场监管负责人
非现场监管负责人是指市金融局承担两类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及各区金融办分管两类机构监管工作的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本单位的非现场监管工作,起草和修订非现场监管规章制度、相关工作计划和监管报告等;
2.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合理配置非现场监管资源,为监管专员、主监管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监管资源支持。
(二)监管专员
监管专员是指市金融局具体组织两类机构非现场监管工作的人员。主要职责包括:
1.指导督促主监管员的非现场监管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
2.每个工作日登录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管系统、天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预警系统,及时监测主监管员相关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3.汇总分析主监管员提交的《监管计划书》;
4.汇总分析主监管员提交的《日常监管分析报告》等材料;
5.编制全市两类机构《年度行业发展与监管情况报告》;
6.就主监管员提交的有关材料或收集的其他重大风险线索、风险事项向非现场监管负责人报告,根据风险情况提请启动现场检查或采取其他处置措施;
7.对主监管员的非现场监管工作进行履职评价等。
(三)主监管员
主监管员是指各区金融办具体负责对本辖区两类机构实施日常非现场监管的工作人员。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实施本辖区两类机构各项非现场监管工作;
2.根据本辖区整体情况或针对相关机构拟定《监管计划书》;
3.编制《机构概览》;
4.及时撰写《日常监管分析报告》,按程序报送本单位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及监管专员;
5.每个工作日登录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管系统、天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预警系统,及时监测两类机构报送的数据,确保系统数据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对于发现的违规、异常现象及系统自动反馈的问题要及时标记并做相关处理;
6.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重大风险事项,及时报告本单位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及监管专员,根据风险情况提请启动现场检查或采取其他处置措施。
第七条 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当定期轮岗。定期轮岗包括非现场监管人员之间的定期轮岗,以及非现场监管人员与现场检查人员之间的定期轮岗。轮岗频率可视工作需要制定,同一岗位最长不宜超过2年。
第三章 制定监管计划
第八条 监管计划是指在对两类机构日常持续监管、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在每一个监管周期之初对两类机构制定的工作计划,以提高非现场监管的计划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前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分类监管。
第九条 一个监管周期是一个完整的非现场监管的循环。监管周期的时间长度可以参考监管对象的风险水平和监管评级情况确定,应体现区别对待、分类监管原则。
第十条 制定监管计划时,要结合两类机构上一监管周期非现场监管情况,参考监管评级及现场检查结论,重点关注两类机构治理完善程度、业务规模、资金来源及运用、不良(代偿)金额情况等。
第十一条 制定监管计划的具体步骤:
(一)收集信息
主要包括通过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管系统、天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预警系统调阅相关信息,参考《机构概览》、《日常监管分析报告》、监管评级情况、《现场检查报告》及检查后机构整改情况、重大事项报告等历史资料。
(二)制定《监管计划书》
主监管员提出《监管计划书》草案。通过收集的信息进行风险分析,找出监管对象的风险薄弱点和风险疑点,确定需加强监管的业务种类和风险类别,提出拟采取的监管策略和措施。主监管员完成草案后,报本单位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审定后组织实施,并于审定后5日内报备监管专员。
《监管计划书》可按照辖区内两类机构整体制定,对于风险程度高的两类机构,按单一主体制定。
第四章 监管信息收集
第十二条监管信息收集是指主监管员从两类机构、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其他渠道收集两类机构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的持续过程,是进行日常监管风险分析、后续监管的基础,贯穿于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各个环节。通过全面、持续的信息收集,保证非现场监管人员清晰连续地了解和掌握两类机构的经营情况及风险状况,进而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工作有效性。
第十三条 按照信息来源分,监管信息收集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主监管员向监管对象收集的信息。内容一般包括:
1.主监管员应依托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管系统、天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预警系统定期收集两类机构的非现场监管报表,并按要求进行加工整理;
2.除非现场监管报表外,主监管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监管对象定期或不定期收集相关业务经营和风险状况信息资料,内容一般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风险评估方法、财务报告、业务发展报告、外部审计报告、现场检查整改情况报告、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报告等。
(二)主监管员从本单位内部共享的信息。内容一般包括:
1.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等;
2.监管评级报告等;
3.组织结构情况、高管人员情况、业务申请及批准报告等。
(三)主监管员从有关部门、第三方机构以及社会公众媒体等渠道获得的信息。
第十四条 主监管员应积极主动收集上述信息,并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审核。
(一)完整性审核
主监管员应当充分利用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管系统、天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对于系统要求填报的信息内容存在缺失的,应当及时通知机构补报。
(二)真实性审核
主监管员应对两类机构不同报表之间有关指标的勾稽关系进行审核,对两类机构提交的不同文件中同类信息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对两类机构与行业平均情况的重大差异进行审核,并按照一定的比例抽查相关合同、凭证及银行对账单等资料。对于因两类机构报送质量导致的异常情况,应要求该机构重报。
(三)实地走访
非现场监管报表和其他信息出现重大变化或可疑情况时,主监管员可通过实地走访的方式核实情况。
第十五条 主监管员收集各类监管信息,并按要求编制两类机构的《机构概览》。《机构概览》是两类机构业务情况和风险状况的集中展现,是监管部门对两类机构进行风险判断的重要基础。《机构概览》在监管流程中,随着监管信息的持续收集而不断更新。
(一)主监管员通过编制《机构概览》,全面掌握监管对象的有效信息,并结合风险分析、评估和监管评级,形成对监管对象的基本判断。
《机构概览》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公司治理、组织结构、业务概况、管理状况、业务发展趋势、财务状况及趋势、风险评估结论、监管评级结论、监管措施和意见等。
(二)主监管员对《机构概览》进行动态、持续更新,确保《机构概览》的实效性和准确性,为监管周期中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效信息基础。
第五章 日常监管分析
第十六条 主监管员通过收集非现场监管信息,运用多种分析方法进行监管分析,撰写监管报告,及时进行风险提示,提出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与建议。
第十七条 主监管员可运用异常变动分析、合规分析、比例分析、结构分析、趋势分析等多种方法分析收集来的两类机构信息,得出两类机构基本财务状况、主要风险概况、异常变动情况、潜在风险或问题的初步评价结论。
第十八条 主监管员应定期撰写日常监管分析报告。日常监管分析报告应说明两类机构的基本情况并突出主要风险及问题,着重就异常变动、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指标和重大风险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监管分析报告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主监管员还可以根据需要,撰写专题分析报告。日常监管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营月/季/年报表、重大事项、风险状况的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监管措施和要求。
第二十条 各区金融办应在每月度结束后10日内向市金融局报送《月度监管分析报告》。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市金融局报送《季度监管分析报告》。应在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市金融局报送《年度监管分析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主监管员应根据日常监管分析结果提出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工作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主要风险点或有关事项,采取现场走访等形式,做实地调查和了解。
(二)对监管指标和主要项目异常变动幅度大、频率高,且可能存在或产生风险隐患的监管对象,可采取风险提示和约见高级管理人员等措施。
(三)对违反监管要求,存在严重风险和问题的监管对象,可采取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
(四)其他工作建议和安排。
第六章 后续监管
第二十二条 后续监管是通过向两类机构发出风险提示书、发出监管质询书、监管约谈等方式,以揭示违规行为、重大风险并督促整改的手段。市金融局可根据需要,将两类机构监管情况通报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后续监管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发出《风险提示书》
市金融局和区金融办可以根据两类机构存在的具体风险和问题,结合经济周期变化、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等对行业整体和单个机构的影响,提出风险提示意见和监管要求。
(二)发出《监管质询书》
市金融局和区金融办需对两类机构有关情况提出质疑、询问的,可以发出《监管质询书》。
(三)监管约谈
市金融局及区金融办认为两类机构未达到相关监管要求,应视情况约谈两类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具体情况并提出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如两类机构发生突发事件、两类机构存在违规现象,但尚未达到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标准等。
主监管员或监管专员根据约谈的情况形成《约谈记录》,全面反映约谈情况,并由约谈双方人员签字确认。
(四)审慎监管措施
两类机构违反行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市金融局及区金融办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金融局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1.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2.取消创新业务资格;
3.取消经营资格;
4.其他审慎监管措施。
第七章 信息归档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金融局和区金融办应建立监管信息档案。监管信息档案至少包括:两类机构报送的各类信息及相关函件往来、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约谈记录、会议记录或纪要等。监管信息档案应当由专人保管。
第二十五条 市金融局和区金融办应建立健全监管信息的保管、查询和保密制度,并对监管信息负保密义务,法律另有规定的披露情况除外。
第八章 非现场监管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区金融办应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各项非现场监管工作,及时向市金融局报告辖区风险情况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为切实做好非现场监管工作,确保责任落实,市金融局将结合监管工作履职评价制度,对各区非现场监管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抄送各区政府,并建议对尽职履责的人员进行表彰,对因未能履职而造成重大风险或采取措施不合理,导致重大监管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指引由天津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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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办公室 2017年7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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