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金融政策  >  国家政策
《天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引》(津金规范〔2017〕1号)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市金融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


一、工作指引出台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明确细化监管部门全面、持续地收集、监测和分析两类机构的风险信息,针对两类机构的主要风险隐患制定监管计划,结合两类机构风险水平高低和对行业稳定的影响程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施相应监管措施的操作性依据和要求,以促进两类机构合规经营和健康运行,防范金融风险,制定本工作指引。

二、政策制定依据是什么?

主要依据《关于印发天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0〕35号)及《市金融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金融局〔2016〕7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三、非现场监管对象包括哪些机构?

主要包括在本市辖区内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外省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津分支机构。

四、非现场监管程序主要包括哪些阶段?

主要包括制定监管计划、监管信息收集、日常监管分析、后续监管和信息归档及管理五个阶段。

五、各区主监管员主要职责包括哪些?

一是组织实施本辖区两类机构各项非现场监管工作;二是根据本辖区整体情况或针对相关机构拟定《监管计划书》;三是编制《机构概览》;四是及时撰写《日常监管分析报告》,按程序报送本单位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及监管专员;五是登录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管系统、天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预警系统,及时监测两类机构报送的数据,确保系统数据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对于发现的违规、异常现象及系统自动反馈的问题要及时标记并做相关处理;六是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重大风险事项,及时报告本单位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及监管专员,根据风险情况提请启动现场检查或采取其他处置措施。

六、主监管员收集信息后审核内容包括哪些?

(一)完整性审核

主监管员应当充分利用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管系统、天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对于系统要求填报的信息内容存在缺失的,应当及时通知机构补报。

(二)真实性审核

主监管员应对两类机构不同报表之间有关指标的勾稽关系进行审核,对两类机构提交的不同文件中同类信息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对两类机构与行业平均情况的重大差异进行审核,并按照一定的比例抽查相关合同、凭证及银行对账单等资料。对于因两类机构报送质量导致的异常情况,应要求该机构重报。

(三)实地走访

非现场监管报表和其他信息出现重大变化或可疑情况时,主监管员可通过实地走访的方式核实情况。

七、主监管员分析方法有哪些?

主监管员可运用异常变动分析、合规分析、比例分析、结构分析、趋势分析等多种方法分析收集来的两类机构信息,得出两类机构基本财务状况、主要风险概况、异常变动情况、潜在风险或问题的初步评价结论。

八、各区监管工作报告报送频次有哪些规定?

各区应在每月度结束后10日内向市金融局报送《月度监管分析报告》。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市金融局报送《季度监管分析报告》。应在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市金融局报送《年度监管分析报告》。

九、后续监管主要包括哪些方式?

(一)发出《风险提示书》

市金融局和区金融办可以根据两类机构存在的具体风险和问题,结合经济周期变化、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等对行业整体和单个机构的影响,提出风险提示意见和监管要求。

(二)发出《监管质询书》

  市金融局和区金融办需对两类机构有关情况提出质疑、询问的,可以发出《监管质询书》。

(三)监管约谈

市金融局及区金融办认为两类机构未达到相关监管要求,应视情况约谈两类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具体情况并提出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如两类机构发生突发事件、两类机构存在违规现象,但尚未达到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标准等。

(四)审慎监管措施

两类机构违反行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市金融局及区金融办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金融局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取消创新业务资格;取消经营资格;其他审慎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