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商业保理公司、各相关区:
为切实做好我市商业保理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天津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指引》(津金监规范〔2021〕1号)(以下简称《分类监管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商业保理公司2024年度监管评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级标准
按照《分类监管工作指引》有关规定,本次监管评级对象为依法设立且截至2024年底经营已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商业保理公司。
2024年度监管评级数据采集区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评级期间,商业保理公司出现重大事项(如违规或风险情况等)应根据相关情况延伸评价。
二、评级要素和标准
评级要素和标准按照《分类监管工作指引》和《天津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2024年度)》(附件1)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安排
2024年度监管评级工作通过线上开展,各商业保理公司可通过登陆天津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系统(网址为https://jcc.jrgz.tj.gov.cn/baosong/bl/)进行信息填报和自评,具体操作步骤可参考监管评级操作手册(见附件2),各区金融工作部门登录天津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系统进行审核。
(一)商业保理公司自评。商业保理公司坚持全面、客观、真实原则,根据监管评级指标体系进行自评,于2025年8月15日前完成在线自评。商业保理公司报送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将下调评级结果,并视情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二)相关区金融工作部门初评。各区(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坚持审慎、有效原则,结合日常监管,综合采取现场核查、走访、约谈等方式,于2025年9月19日前完成对商业保理公司初评工作,提交评级结果汇总表(附件3),形成专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参评企业情况及各类未参评原因、近三年参评企业数量比较分析、初评成绩总体分布情况及相应分析、基于评级结果的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报告需经区相关负责同志审定同意。
(三)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复评。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对商业保理公司自评、区金融工作部门初评结果进行复评,并将复评结果进行通报。对于涉及评级指标禁止性项目的商业保理公司,不再记录具体复评分数,直接形成复评等级。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商业保理公司应及时按要求准备材料,认真组织自评,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无故不参加监管评级,或未提交评级年度审计报告的将直接归为E级。各区(开发区)要高度重视监管评级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核实各商业保理公司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等情况,客观分析并合理确定初评结果;在初评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规或风险情况,应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并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二)结果运用。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及各区(开发区)将切实加强监管评级结果运用,实施分类监管,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强化对风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大力支持优质合规机构创新发展,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能。
附件:1.天津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2024年度)
2.天津市商业保理公司2024年度监管评级操作手册
3.各区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结果汇总表(2024年度)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