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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规定,现明确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市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特此公告。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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