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市支持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优化资金供给结构,把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绿色发展和中小微企业”。《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完善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照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科技金融、普惠金融服务质效,以金融创新更好服务科技创新、产业创新,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资金投放,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财政局组织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深入研究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经多次论证,形成了《天津市支持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起草和修订过程中,我们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各单位反馈的意见进行了修订完善,于2025年12月22日获市人民政府同意,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暂行办法》出台有什么意义?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稳定就业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近年来,小微企业融资取得了量增、面扩、价降的积极成效,但由于小微企业自身发展特点,贷款风险一般高于其他类型企业贷款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仍然面临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问题。运用财政手段弥补和分担小微企业融资风险,是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资金投放,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有力举措。《暂行办法》通过发挥监管、财政等政策合力,有效引导在津银行加大对我市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投放力度,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进一步提升我市普惠金融服务水平。
三、《暂行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9条,主要包括政策目的、补偿对象、补偿条件、补偿标准、计算方式、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补偿申请和受理程序、资金补偿管理和监督以及政策期限等内容。
补偿安排方面。一是对我市法人银行及其他银行一级分行发放的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给予补偿。二是按照当年末全市全口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与各项贷款不良率差额确定贷款额外损失率,按照每家银行发放的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乘以贷款额外损失率确定贷款额外损失额,对贷款额外损失额给予30%的风险补偿。其中,对发放对象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以上5类统称科技创新类企业)的贷款额外损失额,给予50%的风险补偿。补偿资金可用于补充银行计提的准备金(拨备)。三是贷款合同期限不足一年的,贷款发放额按照年化折算。
职责分工方面。建立风险补偿工作专班,负责统筹谋划推动全市支持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财政局牵头制定和完善支持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和办理流程等,负责工作专班成员单位之间的统筹协调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和天津金融监管局作为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天津市金融稳定促进中心(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严格按程序受理银行企业贷款的录入存档和补偿资金申请,提出对银行补偿资金额度的意见,做好日常相关工作。
四、在确定补偿范围、计算方式方面有哪些具体考虑?
为聚焦重点薄弱领域,支持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一是考虑普惠型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类企业,普遍具有规模小、轻资产的特点,首次申请银行贷款难且多为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将补偿范围确定为对10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给予风险补偿。在此基础上,对科技创新类企业给予适当政策倾斜;二是考虑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普遍高于一般企业贷款风险,按照当年末全市全口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与各项贷款不良率差额确定贷款额外损失率,对补偿范围内的贷款计算额外损失额,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补偿时点不与不良贷款时点挂钩,解决了风险补偿耗时较长的问题,简化了风险补偿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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