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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文件解读
政策原文: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20178月,国务院公布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对融资担保公司准入条件、审批部门及变更、退出事项办理、经营规则等进行规定,并对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授权,对违规情形赋予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和手段。20184月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发布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细化了关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资产比例管理要求,并对银担业务合作行为进行了规范。2019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担保服务门槛,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难题,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引导融资担保公司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结合我市融资担保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和监管工作需要,组织起草了《天津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明确了监管职责,细化了公司治理、合规经营、监督管理、风险防范等各方面标准

二、主要内容

监管办法》分为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64条。

第一部分为总则。重点阐述了制定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等内容明确了市区两级监管部门主要职责融资担保公司概念进行了阐释。第二部分为设立、变更和终止。在设立方面,明确了注册资本、法人出资人、自然人出资人资质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融资担保行业的实际情况,将注册资本提升至1亿元,明确了外省市融资担保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和我市融资担保机构在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监管要求在变更方面,对变更事项中的审批和备案事项分别进行了明确说明,同时规定变更后的事项应当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终止方面,对终止清算和行业退出作出了规定,细化了有关条件和具体程序。第三部分为经营规则重点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和严禁开展的活动、责任余额计量办法、担保风险集中度、准备金提取和资产比例等内容,强调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对融资担保公司落实非现场监管要求、加强信息报送做出规定。第四部分为监督管理明确了监管措施,包括现场检查,与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采取限制资金运用、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等措施。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遵守的监管要求。包括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等。第五部分为法律责任。主要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备案程序、经营规则、报送义务等相关内容的罚则进行说明,若融资担保公司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部分为附则。主要强调了行业协会作用,补充规定了融资再担保公司或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设立的承担再担保职能的融资担保基金(资金)的监督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