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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市金融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进一步做好地方金融组织行政执法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对我局印发的《市金融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办法的通知》(津金监规范〔20202号)中有关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内容涉及正文中的18个条款及行政处罚告知书、案件听证通知书、罚款催缴通知书3个执法文书,共计修改29处。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将第条第(一)项“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修改为“以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二、将第条第(二)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施现场检查;”修改为“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可以实施现场检查;”。

三、将第十五条“根据现场检查或者核查结果,应当在7日内按以下方式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有关方面:”中的“7”修改为“七”

四、将第十五条第(一)项“……特殊情况下,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15日内决定立案。……”中的“15”修改为“十五”。

五、将第十七条“……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修改为“……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

六、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以上证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修改为“以上证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七、将第十七条中增加第三款“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八、将第二十二条“……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修改为“……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七)程序是否合法;……”。

九、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自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告知之日起3日内,……”中的“3”修改为“五”。

十、将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告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提交听证申请;……”中的“3”修改为“五”。

十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吊销有关许可证的;”修改为“吊销许可证件的;”。

十二、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听证材料后3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中的“30”“7”修改为“三十”“七”。

十三、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指定5人以下单数为听证员,并指定1名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中的“5”“1”修改为“五”“一”。

十四、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中的“12”修改为“一至二”。

十五、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修改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十六、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作出决定的日期。”修改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十七、将第三十二条增加第三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印章。”

十八、将第三十三条“……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中的“60”修改为“九十”,并删除该条第二款。

十九、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监管处室应当在7日内持《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法规处室开具《缴款通知书》,……”中的“7”修改为“七”。

二十、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并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修改为“……并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留置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二十一、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的,……”中的“10”修改为“十”。

二十二、将第三十五条增加第四款“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二十三、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中“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其他日期为自然日且均不包括期间开始之日,也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之日。”

二十四、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办法》(津金监规范〔20202号)同时废止。”

二十五、将附件中的《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的“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二十六、将附件中的《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听证申请需书面提出),……”修改为“……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听证申请需书面提出),……”。

二十七、将附件中的《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案件听证通知书“……如委托他人(1-2人)代为参加听证,……”修改为“……如委托他人(一至二人)代为参加听证,……”。

二十八、将附件中的《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案件听证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二十九、将附件中的《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罚款催缴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修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