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现将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指导意见》(津司发〔2021〕20号)的通知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金融局结合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实际,全面梳理了地方金融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广泛学习研究其他兄弟单位相关工作经验做法,按照“建立和调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要严格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办理,听取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备案登记、向社会公布”的要求,研究起草了《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作为完善我市地方金融监管的重要政策文件。
二、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共十二条,分为三个部分,主要结合《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导意见的通知》《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细化明确了我市地方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情形及处理情况。
(一)第一部分(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规定了《裁量基准》的目的、适用范围、定义,同时对《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做出规定。
(二)第二部分(第六条至第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以及罚款适用的裁量基准,并对前述情形的执法程序提出了严格要求。
(三)第三部分(第十二条)是文件有效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