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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指引》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天津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指引

根据《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完善我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体系,合理配置监管资源,促进我市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市金融局借鉴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和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记分工作经验,结合我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印发了《天津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将有关情况解释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分类监管制度,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内控机制、风险状况等,确定对其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目前,我市七类地方金融组织中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依据《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指引》(津金规范〔20172号)),融资担保公司开展监管记分与分类监管工作(依据《天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记分工作指引(试行)》(津金融局〔201674号)),典当行业实施年审管理(依据《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和银保监会有关工作要求)),其他四类地方金融组织暂未出台监管评级和分类监管相关工作办法。为进一步落实《条例》对分类监管工作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市金融局制定了《工作指引》,作为落实对我市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共七章三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监管评级指标体系、评级操作规程、评级分类标准、评级结果运用(分类监管)、工作纪律与监督和附则: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工作指引》的制定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和原则。《工作指引》适用于在我市依法设立且经营已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法人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市金融局负责统一组织并统筹安排我市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各区金融工作部门依法依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注册的地方金融组织进行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辅助开展监管评级工作。

    (二)第二章监管评级指标体系,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指标体系包括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业务运行与财务情况、经营合规与信用管理、调整项目、禁止性项目等五项评级指标,同时明确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业务运行与财务情况、经营合规与信用管理项下分为若干评价要点,每个评价要点根据重要性赋予一定分值,总分值为100分。

(三)第三章评级操作规程,明确了开展监管评级工作的全流程操作规程(地方金融组织自评、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初评、市金融局复评、评级结果反馈、评级结果调整、评级资料归档),并对评级工作各环节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四)第四章评级分类标准,明确了监管评级得分对应的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五个等级,并对评级等级和调整项目、禁止性项目作出说明。

(五)第五章评级结果运用,明确了监管评级结果作为衡量地方金融组织合规情况并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精准有效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根据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管。对评级结果对应的监管措施和差异化服务支持政策进行了说明。

(六)第六章工作纪律与监督。对监管评级和分类监管工作纪律提出要求。

(七)第七章附则。说明工作指引中文件的生效时间、解释权归属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