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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起草《市金融局 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银保监局 天津证监局 关于金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 实施细则》情况的说明
政策原文: 关于金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和“三个没有变重要指示精神”,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8〕39号)。按照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相关配套细则及总结的函》,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们草拟了《关于金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现将起草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按照市主要领导同志关于做好民营企业融资服务一系列指示和专题会议的部署要求,我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等有关单位,结合天津实际研究制定了具体化措施,形成了《关于金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十条,一是加大再贷款资金支持力度。安排不少于50亿元的再贷款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企业和普惠口径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

二是加大再贴现资金支持力度。安排不少于50亿元的再贴现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商业银行对民营和小微企业的票据融资。凡民营和小微企业作为出票人或贴现申请人,且单张票面金额符合规定的票据,均可以办理再贴现。

三是加大常备借贷便利资金支持力度。安排不少于100亿元的常备借贷便利资金,专项用于对大力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且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

四是完善宏观审慎评估制度。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宏观审慎评估(MPA)中,设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项指标,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力度。

五是严控不合理断贷、抽贷和压贷。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贷款不搞“一刀切”,客观对待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支持暂遇困难但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民营小微企业,不能盲目抽贷、断贷和停贷。

六是健全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分期设立规模为50亿元的天津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用于承担市级再担保风险责任,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制定天津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和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保障政策性再担保功能作用发挥。

七是设立100亿元的民营企业发展专项基金。主要投资于符合本市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但暂时遇到资金困难的优质民营企业。分期设立总规模为100亿元的民营企业纾困基金,主要为化解民营上市企业股权质押风险以及向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但暂时出现流动性困难的民营企业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

八是推广新产品。实现税务信息与金融机构直连,建立民营和小微企业大数据查询系统,将税务、司法、社保、水电等部门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上共享的数据信息进行整合,向金融机构实时推送共享。建设全市信息资源统一开放平台,为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提供数据服务。

九是鼓励资本市场融资。运用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政策,通过建立储备库、为企业提供担保增信、引导地方法人主承销机构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的本市民营企业,给予资金补助。

规定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