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融资租赁行业监督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流通发〔2013〕337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等六类机构监管联系和情况报告的函》(银保监办便函〔2018〕1952号)和《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关于加强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着重从融资租赁公司设立、规范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等几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在公司设立方面,我市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由属地区人民政府对是否存在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设立重要参考依据;二是规范经营行为,从经营原则、内部管理、风险管理、业务规范、信息报送和重大事项报告五方面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要求;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市金融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组织做好相关工作,区金融工作部门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责任。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法合规制定实施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事中事后措施。研究建立监管评级制度,根据监管评级结果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黑名单”制度,将“黑名单”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管及现场抽查、检查;四是加强风险防控,重点对融资租赁公司是否从事或变相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