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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第十五届三次会议第0007号提案的办理答复

民进天津市委会

    贵党派提出的关于推进金融业合规立法,推动金融创新高质量发展的提案,经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天津证监局研究答复如下

金融主要是中央事权,地方主要负责按照中央统一的金融管理规则,加强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典当、区域性股权市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根据《立法法》第十一条第九项规定,涉及金融的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我市及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津机构并无相关权限。

近年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积极统筹推进金融立法,按照党中央政策方针做好金融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积极推进《金融稳定法》《反洗钱法》《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多部重要金融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津机构积极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做好立法调研、专题研究、草案拟定、研提意见等各项工作,为金融法律制度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同时,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津机构严格落实各项金融监管制度,切实增强金融监管执法震慑力,不断加强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协同机制建设,切实维护金融法治的权威性与金融监管的严肃性,为金融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下一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天津证监局向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做好沟通汇报,为国家金融立法积极建言献策,促进金融创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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