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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第十四届四次会议 第0545号提案的答复

王殿禄委员:

提出的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加快不良资产处置的提案收悉,经会同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天津银保监局共同研究,答复如下:

一、多措并举化解不良资产

近年来,我市高度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并取得积极成效。

(一)摸清不良资产底数。不断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督促各家机构制定风险防范化解综合工作方案,持续开展风险排查,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工作台账,动态掌握机构风险底数及其变化情况,为及时有效采取措施奠定基础。

(二)增强银行资本实力。积极推动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多渠道补充资本,天津银行、渤海银行分别于20163月、20207月在香港上市,天津农商银行、渤海银行分别于20208月、20211月发行二级资本债,金融机构资本实力的不断增强,为加大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了保障

(三)加大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力度。天津市开展“秋收行动”,全力做好市属国企资产清收。积极支持金融机构综合采取现金清收、以物抵债等方式实质性化解不良资产,提升清收有效性,同时扎实做好呆账核销,做到应核尽核。积极对接联系资产管理公司,用好用足内外部政策,促进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常态化。我市银保监会备案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共有22020年度累计收购不良资产账面值81.1亿元。

(四)精准化解国企债务风险。近些年,我市稳妥化解了相关市属大型国企债务风险,最大程度维护债权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高度重视国企债务处置过程中对中小金融机构可能产生的影响,积极争取监管部门理解支持,为金融机构有序有效化解不良资产、以时间换空间创造条件。

    二、探索放开个人与非持牌机构参与不良处置

经与天津银保监局沟通,按照现行监管要求,不良资产的受让对象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金融资产投资公司。20211月,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现有制度允许对公不良贷款批量转让的基础上,试点开展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转让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但参与试点的收购机构仍限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条件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未向个人或其他非持牌资产管理公司开放。是否适当放宽不良资产的受让范围,以及放宽限制后不良资产的处置规则,需要待银保监会出台具体的试点政策后进一步研究推动。

三、积极创新互联网处置模式

银保监会《通知》中明确,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应积极发挥试点平台作用,严格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制定不良贷款转让试点业务规则,以试点方式进一步拓宽不良贷款处置渠道和处置方式。202131日,银登中心成功支持首批6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业务公开竞价。天津市将鼓励地方金融机构积极探索通过线上平台开展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提高处置效率。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按照金融监管部门政策要求,持续加强对不良贷款转让业务的监督指导提升市管金融企业资本实力,督促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加不良资产处置力度优化不良资产批量转让范围、程序和评估方法,加快处置进度,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感谢金融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希望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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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尹仲迪;联系电话5898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