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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人大第十七届三次会议第0777号提案的答复

杨威代表

市人大第十七届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印章管理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会同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近几年来,全国多个领域私刻公章和盗用公章的情况时有发生,金融机构为此付出的代价极为惨重公安机关对制贩、使用假印章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力度逐年增大,天津银保监局和天津证监局也高度重视金融机构印章管理等工作,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内部风险的控制

一、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

根据银保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等相关文件要求,天津银保监局在现场检查和案件稽查工作中重点查处银行保险机构内控管理不到位情况,包括违反规定或管理不善造成关键印章失窃、遗失或被盗用;违反规定刻制印章、私自携带印章外出或未经审批在办公场所外使用印章等;利用机构名义、印章、场所等,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资金、服务等。对存在问题的公司,根据银保监会相关要求降低其内控等级评定。经过持续加强金融监管,辖内各银行保险机构分别根据银保监会和总部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管控,制定完善印章管理制度,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得到了有效治理。

二、证券业金融机构

为加强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内部合规管理,证监会有关规章制度对印章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应按照专人管理、相互牵制、适当审批、严格登记的原则,加强对合同、票据、印章、密押等的管理。证券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电子印签等的保管、审批、使用等应适当分离,相互牵制”。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应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根据上述规定,辖区证券基金期货法人机构均已建立印章管理制度,明确了印章使用和授权管理等事项。天津证监局每年对辖区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包括印章管理在内的相关制度制订及执行情况开展现场检查。

三、下一步计划

下一步,天津银保监局将继续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强内控促合规建设,通过现场检查和案件稽查等手段,严肃查处银行保险机构印章管理中存在的违规问题,强化内部管控有效性和执行力,防范因印章管控不规范引发的案件风险。天津证监局将继续督促辖区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印章管理制度,鼓励辖区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根据业务需求探索建立电子印章系统。按照您的建议,市金融局将积极配合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驻津单位积极探索利用科技、智能等手段建立印章使用的智能科技系统,定期开展金融机构涉印章类专项检查,全力防范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