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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实施意见(2017-2019年)》的通知


(津银发〔2017〕197号)


现将《天津市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实施意见(2017-2019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实施意见(2017-2019年)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商务委        天津市国资委         天津市金融局

                                        天津市中小企业局                          天津银监局

                                                                                                    2017年10月10日



附件

天津市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

实施意见(2017-2019年)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银监会外汇局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银发〔2017〕104号)要求,进一步提高天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推动金融机构和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小微企业供应商开展应收账款融资,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充分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金融基础设施作用,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引导金融机构和其他融资服务机构扩大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规模,构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互信互惠、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优化商业信用环境,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渠道不断丰富。积极引导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www.crcrfsp.com,以下简称平台),发挥平台在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中的主体作用。

(二)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规模稳步增长。参与应收账款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资金提供方和小微企业等用户数量快速增加。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及成员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等参与确认小微企业应收账款的供应链核心企业范围不断扩大,初步形成应收账款融资长效机制。

(三)企业商业信用环境进一步优化。企业商业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不断扩宽,手段不断完善,初步形成应收账款债务人及时还款约束机制,恶意拖欠账款行为明显减少。

三、主要任务与要求

(一)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宣传推广活动。

1.普及应收账款融资知识,通过天津市中小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天津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络平台等网络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的宣传推广,开展中小企业培训工作。加大企业对平台的认知度,提高平台利用率。(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中小企业局、天津市互联网金融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通过经验交流方式,将企业运用平台好的经验进行推广,提升应收账款融资利用效果,加强对供应链核心企业进行宣传培训工作,引导供应链核心企业提高供应链管理意识,以增强供应链粘度,扩大平台影响力。(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中小企业局、市国资委、市工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组织动员更多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注册为平台用户,积极利用平台优势,支持小微企业供应商在线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减少应收账款占用,提高资产流动性,增强资金使用效率,实现降低资金成本的目的。(市国资委、市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工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依规开展融资。

1.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进一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在签署政府采购合同时注明收款账号等融资信息,督促采购人依法及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开政府采购合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合同信息真实、公开、有效。(市财政局)

2.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完善“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合同公告的搜索功能,通过多种关键字的检索查询,方便公众查询我市政府采购合同。(市财政局)

(三)发挥供应链核心企业引领作用。

1.逐步实行应收账款融资核心企业名单制,重点将本地区供应链完整、供应商较多的供应链核心企业纳入名单管理,建立供应链企业项目库,金融机构积极推荐核心企业,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与平台进行系统对接。(市国资委、市工信委、市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各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2.加强对供应链核心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其按时履约,及时支付应付款项,营造守法诚信社会氛围。(市国资委、市工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应收账款融资金融服务。

1.积极督导加入平台的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等资金提供方积极回应企业通过平台推送的融资需求信息,在做好贸易背景真实性调查基础上,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和授信额度。加强贷后管理和企业现金流监管,通过平台确定回款路径,及时锁定债务人到期付款现金流。完善应收账款融资规章制度,优化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流程,改进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风险评估机制。(市商务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市金融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支持商业保理公司积极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综合服务。组织资信水平较好的商业保理企业加入平台,开展反向保理融资业务,以点带链、以链带面,形成规模优势和示范效应,惠及更多小微企业。(市商务委)

3.金融管理部门进一步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和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各项要求。对积极参加应收账款融资的核心企业,通过支持其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降低核心企业资金成本。(天津银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改善信贷管理流程,为小微企业提供期限配置合理、手续便捷的专属应收账款信贷产品。在货币信贷政策导向下,重点推进先进制造业、绿色能源类等符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向的供应链企业对接。(各金融机构)

5.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应收账款融资相关工作。引导天津市的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平台,助力京津冀区域内中小企业融资,鼓励发展区域一体化的供应链金融业务。(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各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

1.建立健全应收账款登记公示制度,开展面向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等应收账款融资主体的登记和查询服务。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等资金提供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发布)相关规定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查询、登记。(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商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支持应收账款融资主体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办理保理项下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转让登记、资产证券化项下小微企业应收账款类基础资产转让登记、资产转让交易项下小微企业应收账款类资产转让登记,避免权利冲突,规范交易风险。(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商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企业商业信用环境。

1.推动天津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通过平台每月报送债务人的付款信息,丰富企业信用档案,建立应收账款债务人及时还款约束机制,规范应收账款履约行为,推动优化社会整体商业信用环境。(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积极推进信用担保、信用保险机构参与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协助确认应收账款真实性,合理控制应收账款风险。(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3.逐步向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非银行融资机构开放征信系统,指导符合条件的商业保理企业接入征信系统。(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商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组织保障。建立天津市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联席会(以下简称“联席会”)机制,强化协调联动作用,统一组织我市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联席会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牵头负责我市应收账款融资有关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加强沟通协调和政策联动,有力推进我市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工作进程。

(二)加强政策宣传。进一步深化政策宣传与解读工作,联席会各成员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对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工作的政策宣传与培训,强调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工作在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提高小微企业融资效率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充分调动供应链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三)建立定期监测。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建立季度通报制度,动态监测、按季汇总我市应收账款融资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联席会,并及时将工作成果整理报送市委市政府、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席会成员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报送联席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