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金融局,各融资租赁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监督管理,引导我市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合规经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以下简称《监管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关于延长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过渡期安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过渡期期限设置和适用对象
按照《监管暂行办法》,结合我市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发展实际,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过渡期在原三年过渡期基础上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过渡期结束前,市金融局将及时通知行业具体监管工作安排。
结合我市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发展工作实际,延长监管过渡期安排的适用对象为纳入我市监管名单融资租赁公司。
二、监管过渡期监管工作安排
监管过渡期内,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安排保持不变,严格执行《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坚持审慎从严,强化合规监管,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强公司治理、内控合规、风险管理等机制建设,以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为抓手持续提升监管有效性,扎实做好风险防控,继续稳妥推进机构“减量增质”,切实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回归主责主业,服务实体经济。
三、监管过渡期有关工作要求
监管过渡期内,各融资租赁公司要聚焦主责主业,增强金融服务的政治性、人民性,充分发挥“融物”特色功能,提升直接租赁、经营租赁业务比重,在带动产业发展和服务国家战略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作用;要强化内控合规,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持续健全公司制度,完善内控机制,强化内控合规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分级分类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加强资产质量管理,防范业务风险;要加强租赁物合规管理,找准市场定位、实现差异化发展,高度关注租赁物“适格性”问题,准确把握市场和功能定位。
监管过渡期结束后,对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监管的监管名单内融资租赁公司,我们将持续做好监管服务工作;对非正常经营类和违法违规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我们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推动市场出清。
各融资租赁公司对本通知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是否纳入监管名单等)如有疑问,可以与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二处进行联系沟通。我们将坚持“动态管理、有进有出”的原则,做好监管名单制定和跟踪监测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布新的融资租赁公司有关监管规定,则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规定执行。
2023年7月25日
(联系人:市金融局监管二处;联系电话:5898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