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做好地方金融组织行政执法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对《市金融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办法〉的通知》(津金监规范〔2019〕5号,见附件)中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将第十四条“通过下列途径发现当事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修改为“通过下列途径发现当事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可参照第十条相关规定开展:”。
二、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被调查人、举报投诉人或者移送机关。”中的“被调查人”修改为“当事人”。
三、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一经送达,……”修改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送达后,……”。
四、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催告发出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的,……”修改为“……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的,……”。
五、将附件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诉讼时限由“三个月”修改为“六个月”。
现将修改后的《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办法》重新公布,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3日
—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