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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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71711Y/2020-0026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地方金融监管罚字(2020)第5号
主    题 :
金融\地方金融监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地方金融监管罚字(2020)第5

 

被处罚人(单位):天津皕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七号仓库6单元-5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辉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公司未按照《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地方金融监管罚字(2020)第3号)在规定时限内对“未按照规定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经营信息等文件和资料”问题进行整改,以上违法事实有“商业保理信息管理系统”截图、《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地方金融监管罚字(2020)第3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依据《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规定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及相关经营信息等文件和资料,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金融风险情况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决定给予取消你单位从事商业保理业务资格的行政处罚,你单位自即日起不得开展商业保理业务。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去除公司名称中“商业保理”字样和经营范围中与商业保理业务相关的内容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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