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金融局关于加强典当行当票管理的通知
各区金融局、市典当同业协会、各典当行:
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商务部关于全国统一当票使用和管理的通知》(商建发〔2011〕49号)和《关于明确典当行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函》(普惠金融部〔2019〕13号)文件要求,为规范典当行当票使用管理,调整当票和续当凭证申领流程,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当票管理
典当行开展典当业务必须开具当票。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不得违规不开具当票或以合同代替当票。典当行要加强当票和当物对照检查,做到账物相符,防止有当票无质(抵)押物。典当行开具当票和续当凭证信息应当实时上传典当监管信息系统。
二、启用新版当票和续当凭证
新版当票和续当凭证由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制,其他样式保持不变。典当行已领取的原天津市商务委员会监制当票和续当凭证可继续使用至2019年6月30日,典当行应在上述截止日前及时换领新版当票及续当凭证,并交回未使用完的原天津市商务委员会监制当票和续当凭证。原天津市商务委员会监制当票和续当凭证号段将于2019年7月1日停用。
三、调整当票和续当凭证申领流程
典当行领取当票及续当凭证,应当到区金融局进行使用情况核查,区金融局核查无误后出具介绍信,典当行持区金融局介绍信和其他规定材料到市典当同业协会领取当票和续当凭证。典当行首次申领当票及续当凭证的,直接持典当行介绍信和领取人身份证明到市典当同业协会领取,领取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区金融局报备领取数量和号码段。当票和续当凭证原则上每季度领取一次。具体申请及核查流程如下:
(一)典当行提请使用情况核查。申领人持申领书(详见附件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典当行公章)、已使用的当票或续当凭证存根联作为核查凭证,到《典当经营许可证》中列明的住所所在地区金融局进行使用情况核查。当票和续当凭证发生遗失的,典当行须提交在公开报刊上声明作废公告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情况说明。
(二)区金融局进行使用情况核查。区金融局应认真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一是当票与续当凭证使用的张数是否与典当业务笔数相符;二是当票与续当凭证开具的累计金额是否与典当总额相符;三是未赎回的当票与续当凭证的金额是否与典当余额相符;四是当票与续当凭证中当户名称、当物名称、典当金额、开始日期、结束日期、典当月费率、典当月利率是否与典当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信息相符。核查无误的,区金融局出具介绍信;发现问题的,区金融局应对相关问题进行检查核实,要求典当行做出情况说明,同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金融局。区金融局应逐户建立当票和续当凭证申领使用情况台账(详见附件2),核查情况由检查人员和复核人员同时签字。
(三)典当行申领当票及续当凭证。典当行申领人持区金融局出具的介绍信、申领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典当行公章)、已使用的当票或续当凭证存根联到市典当同业协会领取新当票或续当凭证,市典当同业协会根据申领典当行前一季度使用情况,合理确定新发放当票或续当凭证数量,通过典当监管信息系统开通相应号码段,登记发放情况备查(详见附件3)。
特此通知。
附件:1.申领书
2.当票和续当凭证申领使用情况台账
3.当票和续当凭证发放情况台账
201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