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
文件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
津金融办〔201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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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办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关于支持现货商品交易所交易商企业
在津开展业务的意见
各现货商品交易所:
为加快推进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促进我市现货市场发展,支持现货商品交易所交易商企业在津开展业务,经市领导同意,制定本《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工商和商务支持措施
(一)工商部门结合大项目对接和团体化登记机制,帮助交易商企业做好相关行政许可事宜,为企业提供一条龙服务。
(二)对于按照相关规定,应在我市办理特许经营资质审批的本市行业,市相关商务部门为企业提供优先便利条件和绿色通道。企业在津交易的规模视为企业贸易规模和经营业绩,用于企业资质审核条件。
二、财税优惠措施
(一)外地企业在我市新注册的,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现货市场交易商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其缴纳契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并在三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
(二)对在交易所进行交易、结算的交易商企业,凡属于实物交割环节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经申请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交易商企业,需要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交易结算的规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相应版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批。
三、人才引进优惠措施
外地企业在我市新注册的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现货市场交易商企业,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聘任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部门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三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四、保障措施
享受上述支持交易商企业的资格,由相关部门认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交易商企业所在区县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分别负担。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内容由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市金融办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2013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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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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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2013年10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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