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金融局关于注销天津市南开区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中心《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
许可证》的决定
天津市南开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你单位注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三)款、《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十一条和《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研究,现同意注销你单位《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机构编码:津C19991026-070)。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