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发布修订后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为适应市场发展需求,更好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赋予的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进行了修订,2017年10月25日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登记办法》增加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规定。为顺应市场发展需要,根据各地方及行业协会对转让登记认可情况,《登记办法》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前提下,在附则中增加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质押登记办理的条款。有助于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开展登记与查询,保护交易安全,为进一步在法律层面明确转让登记的法律效力积累实践经验。
修订后的《登记办法》还完善了应收账款定义,调整了登记期限和异议登记通知时限,并对《登记办法》中相关文字表述也作了相应修订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