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十三五”规划纲要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金服务,加大对现代种业的金融支持,培育壮大育繁推一体化的种子龙头企业,支持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对接机制,助推种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加强金融管理部门、农业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密切合作,建立金融产品服务与种业发展政策、信息、项目、专家等有效对接机制。农业部门要结合种业企业规模、财务、经营、研发等情况,定期发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和信用骨干种子企业名单。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积极推动和搭建银企对接平台,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在市场化运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鼓励和引导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优先满足农业部门发布名单企业的信贷需求,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和期限,优化贷款流程,助推种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二、创新信贷产品,支持种业企业提高创新能力。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开展原种、基因专利、育种成果及专利技术、品种权、商标权、育种制种设备等抵质押贷款,支持种业企业开展育种研发和良种联合攻关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存货质押、订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贷款业务,创新开展“贷款+担保”、“贷款+保险”、“基地+公司”、“公司+农户”等多种服务模式,加大对种子育繁推、精深加工、收储等产业链条的信贷支持和服务。
三、加大配合力度,全面做好种业重点领域重点地区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国家组织开展的大型种子生产基地建设,重点支持海南省南繁育种制种基地、四川省杂交水稻制种基地、甘肃省玉米制种基地等国家级优势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积极采取银(社)团贷款方式提供大额种子收购资金,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兼并重组。
四、发展多元化渠道,拓宽种业企业融资来源。鼓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投资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种业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种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支持已上市种业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发行公司债等方式融资。支持种业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融资。鼓励发展种子生产加工设备等融资租赁服务。
五、加强政策协调,推动完善种业发展配套体制机制。推动有条件的地区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发展,为种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种业发展基金,扶持种业企业兼并重组和良种研发。积极推动种业发展重点地区政府出台种业贷款奖补政策。鼓励保险机构在国家级制种基地和龙头企业积极开展制种保险试点,深入研究开发保险责任宽、保障水平高、理赔程序简的制种保险专属产品。
六、完善对外投资金融服务,支持优势种业企业“走出去”。鼓励金融机构优化审贷流程,完善本外币跨境结算、跨境担保等基础金融服务。积极提供种业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及引进国际优良种质资源、先进育种技术和设备所需的资金。鼓励“走去”种业企业综合运用贷款、股权融资等多种渠道融资。
七、加强政策落实和统计监测分析。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将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支持种业发展情况纳入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体系,指导金融机构加强对种业发展的支持。各金融机构要积极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完善专项统计制度,加强对种业贷款的统计和监测分析。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会同种业主管等有关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操作细则,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有关落实情况和问题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