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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财政部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 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保监会、财政部日前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按照民生优先原则,选择地震灾害为主要灾因,以住宅这一城乡居民最重要的财产为保障对象,拟先行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在《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出台前开展实践探索。《实施方案》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迈出关键一步。

《实施方案》明确了“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保障民生”的原则。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住宅,运行初期,原则上以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的建筑物本身及室内附属设施为主,以破坏性地震振动及其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地陷、泥石流及滑坡等次生灾害为主要保险责任;运行初期,按城乡有别确定不同保险金额,城镇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2万元,每户可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运行初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超出部分由商业保险补充;初期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示范条款为主,可单独作为主险或作为普通家财险的附加险,按照地区风险高低、建筑结构不同拟定差异化的保险费率,并适时调整;初期产品设计为定值保险,理赔时,以保险金额为准,参照国家地震局、民政部等制定的国家标准,结合各地已开展的农房保险实际做法进行定损,并根据破坏等级分档理赔。

我国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制度实行“整合承保能力、准备金逐年滚存、损失合理分层”的运行模式,按照“风险共担、分级负担”的原则,前四层具体由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构成分担主体,当第五层财政支持及其他紧急资金安排无法全部到位的情况下,启动赔付比例回调机制,以前四层分担额度及已到位的财政支持和紧急资金总和为限,对地震巨灾保险合同实行比例赔付。初期以“总额控制、限额管理”为主要思路,确保损失有效分担。

据悉,45家财产保险公司前期发起成立了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整合行业承保能力,搭建业务平台,建立承保理赔标准,共同应对地震灾害。下一步,保监会、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实施方案》落地,充分发挥保险在防灾减损、补偿重建等方面的作用,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建立健全我国巨灾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