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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责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局级,加挂天津市金融工作局牌子。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党中央和市委关于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地方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文件等,拟订有关地方性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本市地方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本市金融运行情况,对本市地方金融业改革开放和地方金融机构监管有效性开展系统性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协调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

(三)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系,负责制定对地方金融机构的政策措施和监管制度。

(四)依法依规开展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负责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的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

(五)加强对本市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民间借贷、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等的引导和规范。

(六)负责本市金融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加强金融知识宣传,增强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督促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加强信息披露和消费者风险提示。

(七)负责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加强对所监管机构的风险监测评估、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本地区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测分析和风险管理。

(八)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规范金融秩序。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开展相关金融领域信访和维稳工作,维护金融稳定。

(九)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体系,为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驻津金融机构做好服务工作和信息交流工作,为本市地方法人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地方金融机构规范发展提供服务。

(十)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完善、规范本市资本市场体系,统筹权益类交易场所的监管。负责推动本市企业挂牌上市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工作。为本市企业利用各种直接融资方式进行融资提供协调服务。

(十一)建立金融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地方金融机构数据统计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本市金融数据统计工作,推动金融信息共享。

(十二)指导和监督区金融工作部门相关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地方金融业合作交流工作,配合推动金融聚集区建设,促进融资信息有效对接,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四)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发展。

(十五)指导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组织推进本领域招商引资工作。

(十七)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职能转变。围绕国家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强化监管职责,加强微观审慎监管、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金融服务,推动地方金融机构业务和服务下沉,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