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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天津市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涉黑涉恶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恶势力犯罪集团线索、涉恶类犯罪线索、涉黑涉恶“保护伞”线索和黑恶犯罪案件在逃人员线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具体范围指:

(一)政法机关尚未发现掌握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二)政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尚未发现掌握的党员干部或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为黑恶势力提供帮助或充当“保护伞”线索;

(三)已立案侦查的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政法机关尚未发现掌握的犯罪案件;

(四)正在追逃的涉黑涉恶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线索。

第四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涉黑涉恶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向全市各级政法机关和扫黑办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市、区级政法机关和扫黑办按照“多口受理、归口查证、综合认定、分级奖励”的原则,积极受理各种举报线索,及时查证案件线索,按程序报批奖励。

第六条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通信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

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扫黑办以密码确认举报人并反馈举报结果,进行奖励。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涉黑涉恶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以及是否持有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情况。

第八条对举报人提供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一般在3个月内核查完毕,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等重大、复杂线索可适当延期。除无法通知或有碍核查外,线索核查情况应当向举报人反馈。

第九条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举报奖励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案件承办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区扫黑办分级审批,审核通过后兑现落实奖金。举报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级保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举报人举报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金:

(一)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类罪名对被举报对象提起公诉的,奖励人民币20000一100000元,特别重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奖励资金最高200000元。

(二)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对被举报对象提起公诉的,奖励人民币10000一50000元。

(三)查证属实并以涉恶类犯罪罪名对被举报对象提起公诉的,奖励人民币500一2000元。

(四)查证属实并对涉嫌向黑恶势力提供帮助及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人民币1000一10000元。

(五)根据举报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组织者、领导者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10000一50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5000一20000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500一200元。

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上述不同作用的,应当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第十二条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自首、主动投案的;

(二)案件受害人及关系人即时或过后报案的(根据受害人及关系人举报查破其它涉黑涉恶案件的,应予以奖励);

(三)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四)政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事先掌握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六)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七)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十四条举报人提供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在提起公诉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按照案件管辖层级报市或区扫黑办审核批准。审批通过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匿名举报或无法通知的,应在当地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取奖金通知后30日内,匿名举报人应当在媒体发布领取奖金信息后9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五条奖金领取方式:

(一)举报人到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须携带举报人授权委托书连同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三)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需提供举报人代码(匿名举报时提供的密码),并简述线索内容。

第十六条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

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举报材料及举报人信.息要严格保密,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天津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