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监管的铁拳继续收紧。2月11日,银监会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首次从规范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角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系统性要求。
在业内人士看来,首次系统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提出要求具有重大意义。“所有银行业规章制度的落实,最终都要依靠从业人员,因此,加强对银行业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是推动银行业健康发展的根本基础。”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认为。
明确治理结构
银行业是我国金融业的主体,银行业从业人员目前约有近400万人,是我国金融从业人员的主体。董希淼认为,从这一角度来看,出台《指引》,加强对银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也是防控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举措。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数量不断增加,与此同时,银行业案件频发,多与从业人员内外勾结、违规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暴露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不足的问题。《指引》的出台旨在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严控操作风险。
有专家认为,《指引》的亮点之一就是系统、完整地对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予以明确。
《指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党组织领导下,建立全面覆盖、授权明晰、相互制衡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并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指引》还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牵头部门,并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工作。有业内人士表示,专门的牵头部门和专职人员,这都是新规定、新要求,将极大助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治理。
除牵头部门外,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内部审计、人力资源和监察部门等行为管理相关部门也应根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测、识别、记录、处理和报告。
《指引》对“专职人员”作出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设立一个或多个岗位专门负责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该专职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品行端正、业务熟练,并具有与履职相匹配的经验和适当的职级,其联系方式应在全机构公开并可查询。”
业内普遍认为,从治理架构对银行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进行规范,是一项根本性措施。
规范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体现了统分结合的新意,既需要制定所有人都要遵守的行为准则,又要求制定各业务条线的行为细则。考虑周全,既有全面性,又有针对性。”董希淼认为。
在制度建设中,“风险为本”是最根本的遵循。行为管理的重点,在于防范从业人员不当行为引发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
制定全体从业人员遵守的行为守则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风险防控。《指引》规定,“行为守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禁止性行为及其问责处罚机制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对行为守则进行更新和修订,以适应经营环境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从目前发生的银行案件来看,很多问题都出现在各业务条线上,因此,制定覆盖各业务条线的行为细则非常有必要。有业内人士表示,各业务条线的行为细则应符合不同业务条线的特点,突出各业务条线中关键岗位的行为要求,并重点关注该业务条线中的不当行为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对行为细则进行更新和修订,以适应经营环境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定期评估”的要求受到业内专家的好评。《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管理牵头部门应每年制定从业人员行为的年度评估规划,定期评估全体从业人员行为,并将评估结果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这一要求可以避免各项制度被束之高阁,各项规定的效果最终还要看落实,有评估、有监测,才能保证制度落地。”董希淼认为。
实行全方位监管
《指引》的亮点还体现在对从业人员的招聘、薪酬和晋升等情况均提出新要求,对从业人员的行为形成了全方位的严格监管。
银行业金融机构须坚持“阳光招聘”、“阳光晋升”。《指引》规定,在从业人员招聘和任职程序中要评估其与业务相关的行为,并重点考察是否有不当行为记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利益相关人员,不得降低招聘录用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落实任职回避和业务回避制度,应从职责安排上形成有效制衡,避免从业人员滥用职权。
此前,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的薪酬制度规定可以实行延期支付制度,本次《指引》则规定,针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制定与其行为挂钩的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制度。“和延期支付相比,延期追索扣回制度显然是惩戒力度更大、在经济上更有约束力的制度。”董希淼表示。
此外,《指引》强调要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外部监管。《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行为守则及评估报告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评估、监管和信息收集。对于不能满足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相关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