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和《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我局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组织,具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国家授权本市监督管理的开展金融业务活动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