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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会发布新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 关联方从事P2P等与私募相冲突业务不予登记
中基协会发布新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 关联方从事P2P等与私募相冲突业务不予登记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证监会的指导下,更新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以下简称“《登记须知》”),已经理事会全票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登记须知》主要针对当前私募登记中出现的虚假出资、股权代持、股权架构不稳定、关联方从事冲突业务、集团化倾向等五大不合规问题,进一步规范私募登记,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丰富细化为十二项,进一步明确股东真实性、稳定性要求;厘清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边界,强化集团类机构主体资格责任;落实内控指引,加强高管及从业人员合规性、专业性要求;引入中止办理流程、新增不予登记情形。

一是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出现的股权代持、交叉持股、竞业禁止、同业竞争、履职能力、集团化倾向等集中问题,从运营条件、从业人员、出资人、关联方等方面进一步规范私募登记。

二是提升自律管理效能,引入中止办理流程。为规范行业发展,对存在办公场所不稳定、或有负债风险较高、无实际展业需求、偏离投资主业风险等明显内控不足、展业能力不充分情形的,符合前述两项及以上情形的申请机构,协会给予6个月的整改时间,申请机构应在整改完成后再提交私募登记申请。

三是防范冲突业务行业风险外溢,新增不予登记情形。此前协会已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规定了六种不予登记情形。此次,针对申请机构或者其主要出资人曾经从事过P2P、民间借贷等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业务,为防止此类业务风险外溢至私募行业,保护投资者利益,协会在《登记须知》不予登记情形中新增上述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