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高法院向辖区法院下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动产权属争议案件涉及登记公示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津高法﹝2015﹞224号)。对审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存货与仓单质押等多项动产权属争议案件涉及的登记公示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标志着“保证金质押、存货与仓单质押登记”的司法效力在我市辖区内获得肯定。
2014年1月,市高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动产权属争议案件涉及登记公示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在推动建立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制度,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解决动产担保公示力不足带来的交易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司法引导和规范作用。
随着我市动产融资业务和持续健康发展及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进一步完善,特别是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发展,维护保证金质押、存货与仓单质押融资交易安全,防范金融业务风险的实践需求日益凸显。2015年8月4日,天津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银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保证金质押、存货与仓单质押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局﹝2015﹞27号),明确要求各银行、金融租赁公司等15类机构在办理保证金质押、存货与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时,应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登记平台进行查询和登记,公示质押融资业务的相关主体,明晰质物权属状况。
为了回应天津自贸区建设和金融改革创新的现实需求,依法妥善解决纠纷,统一司法尺度,市高法院出台该文件确定动产融资登记的司法效力。下一步,我市将不断完善“政府推动+司法释义+市场运作”制度建设机制,促进动产融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