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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局关于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区金融局,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3号,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正当权益,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服务信息明示。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借款人披露以下信息:贷款人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贷款信息,包括贷款本金、贷款期限、贷款期限起止日期、年化贷款利率、逾期期间利率、违约金标准、还本付息方式、还款计划表和录入征信情况等。小额贷款公司向借款人披露信息应当于贷款合同签订前完成,应对贷款信息进行特别提示,以醒目形式标注,不得以默认勾选方式代替。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并在签订贷款合同时载明,也可根据需要同时展示日利率、年利率等信息,但不应比年化利率更明显。

二、规范利率和还款计划。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年化利率应以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贷款成本与其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并折算为年化形式。采取分期偿还本金方式,应以每期还款后剩余本金计算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

三、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还款额不得超过其还款能力。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不得发放“校园贷”。

四、规范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小额贷款公司应审慎选择第三方合作机构并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要严格审查第三方合作机构的资质及其经营的合规性,确认本公司获取数据的方式合法。发现第三方合作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终止合作。

五、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小额贷款公司应妥善保管依法获取的客户信息,建立健全客户信用数据库,做好服务器维护和数据备份。未经授权或者同意,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六、加大消保投诉处理力度。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落实地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处理主体责任,积极稳妥及时处理消保投诉,相关处理情况和问题隐患及时向市、区金融局报告,避免矛盾激化。鼓励地方金融消费者和小额贷款公司充分运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金融消费纠纷。小额贷款公司应告知地方金融消费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

专此通知。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3号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