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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操作指引

为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让小微企业全面充分了解无还本续贷业务有关定义和操作注意事项,提升小微企业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和银行工作实际制定此操作指引,便于企业掌握了解。

一、无还本续贷业务定义

无还本续贷业务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经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二、适用对象

1.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标准为小型和微型企业标准;

2.依法合规经营;

3.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4.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

5.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

6.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流程

1.符合条件的企业出现流动资金紧张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时,原则上至少提前1个月与银行客户经理进行联系,提出续贷申请;

2.银行客户经理到企业进行走访了解企业实际情况,确定企业符合本行续贷条件后,帮助企业申请办理续贷手续;

3.企业按照银行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4.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审批专业部门或团队根据客户申请,结合其实际情况,进入专门续贷审批流程,并加快各项审理程序,其中包括对原有抵押物重新进行评估,签订新的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办理不动产;

5.各不动产登记办理机构设立“绿色通道”,对民营小微企业办理抵押登记业务实行优先受理并快速办结。

6.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银行向企业发放续贷款;(从审批到放款过程原则不超过2周)

7.企业将续贷款归还银行前笔贷款,银行出具还款证明。

8.企业凭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等材料前往房产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抵押手续,解除原贷款项下的抵押登记,续贷手续办理完毕。


附件:1.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银监发[2014]36号


为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倒贷(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问题,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现就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设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正常资金需求,避免由于贷款期限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增加小微企业的资金压力。

二、丰富完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符合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科学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便利借款人的业务品种,合理采取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更为灵活的还款方式,减轻小微企业还款压力。

三、积极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

(一)依法合规经营;

(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三)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

(四)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四、科学准确进行贷款风险分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通知规定对小微企业续贷的,应当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严格按照贷款五级风险分类基本原则、分类标准,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正常营业收入、信用评级以及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续贷贷款的风险分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为正常类。

五、切实做好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以及续贷等流动资金贷款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的,应当根据自身信贷管理和行业客户等特点,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建立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客户准入和业务授权标准,合理设计和完善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等配套文件,相应改进信息技术系统。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多渠道掌握小微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对外融资与担保情况、关联关系以及企业主个人资信等信息,客观准确判断和识别小微企业风险状况,防止小微企业利用续贷隐瞒真实经营与财务状况或者短贷长用、改变贷款用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续贷贷款的贷后管理力度,加强对客户的实地调查回访,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状况,及时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续贷业务的内部控制,在信贷系统中单独标识续贷贷款,建立对续贷业务的监测分析机制,提高对续贷贷款风险分类的检查评估频率,防止通过续贷人为操纵贷款风险分类,掩盖贷款的真实风险状况。

六、不断提升小微金融服务技术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贯彻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大小微金融投入,要根据小微企业客户的实际需求,不断完善金融服务,优化产品设计,改进业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持续健全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管理机制,积极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技术水平,推动小微企业良性健康发展。



                        2014年7月23日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