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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典当行转隶过渡期间 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天津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承接天津市典当行监督管理职责。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不断增强服务意识,不断完善监管体系,严格依法行使监管职责,切实做好典当行业监管工作。现就典当行转隶过渡期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典当作为特殊工商行业,必须同时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方可营业,典当企业应在经营场所悬挂上述证照,公开经营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履行告知义务。

二、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对外投资。

三、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动产抵押业务;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部门:小贷担保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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