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金融办〔2014〕5号
各区县金融办(局),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评级工作,实现对机构的分类监管,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70号)及相关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办制定了《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2月11日
(联系人:高聚德 ;联系方式:58980080 )
(此件建议主动公开)
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
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体系,建立分类评级制度,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现对机构的分类监管,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依据《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细则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监管评级是指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及区县人民政府金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金融办”)依据日常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年审等工作所掌握的信息,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合规运营情况及主要经营管理要素进行数据采集、评分、汇总、确定级别的过程。通过监管评级系统地分析、识别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风险等级和合规状况,并据此确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规划和创新业务试点资格等差异化监管政策。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截至每年末在我市辖区内取得营业执照一年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条 市金融办于每年小额贷款公司年审期间组织开展监管评级工作。数据采集区间为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 在监管评级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定量因素和定性因素相结合,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相结合,总量分析和结构分析相结合;
(二)定性指标总分值不高于定量指标总分值;
(三)定量指标主要依据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数据,对有证据证明动态监测系统数据不能真实反映机构经营情况的,相关指标可按照真实数据进行调整;
(四)监管评级应充分考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市财政局的意见及有资质的第三方评级机构给予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评级。
第二章 监管评级指标体系
第六条 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共分为6类评级要素共17项指标,分别为:
(一)内控管理
1.公司治理
2.制度建设
3.部门设置
4.人员结构
(二)信息化建设
5.系统安装
6.预警信息
(三)财务指标
7.资金实力
8.风险控制
9.运营效力
(四)社会绩效
10.目标定位
11.社会贡献
(五)合规经营
12.年审情况
13.配合监管
14.人员培训
15.外部评价
(六)调整项
16.加分项
17.减分项
第七条 每项评级指标下分为若干评价要点,市金融办每年初根据行业发展实际及当年机构监管服务政策导向对评价要点进行修订,并据此下发当年《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
第三章 监管评级结果
第八条 监管评级结果根据各评价要点得分的算术加和结果确定,得分(含加分项)超过100分的,计100分。
第九条 监管评级结果以Ⅰ、Ⅱ、Ⅲ、Ⅳ、Ⅴ五个等级表示。其中:
(一)得分为90分(含本数)至100分的,综合评级结果为Ⅰ级,表示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制度建设健全,经营管理规范,符合国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功能定位,风险防控能力强。
(二)得分为80分(含本数)至90分的,综合评级结果为Ⅱ级,表示小额贷款公司各方面基本健全,经营管理基本规范,基本符合国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功能定位,风险防控能力较强。
(三)得分为70分(含本数)至80分的,综合评级结果为Ⅲ级,表示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一些中等程度的弱点,存在一定风险隐患。
(四)得分为60分(含本数)至70分的,综合评级结果为Ⅳ级,表示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风险较大。
(五)得分为60分以下的,综合评级结果为Ⅴ级,表示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较多的严重问题,风险极大。
第十条 凡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结果不应高于Ⅳ级:
(一)违反营运资金来源有关规定;
(二)违反贷款集中度的有关规定;
(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统计资料或监管系统反映的数据不真实;
(四)未经核准擅自更改应经核准方可办理的变更事项;
(五)未按时完成监管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和监管措施;
(六)高级管理人员无故不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或监管约谈。
第十一条 凡年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结果直接归为Ⅴ级:
(一)任何形式的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二)抽逃注册资本;
(三)经司法机关认定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催债或者指使他人非法催债;
(四)在本市行政辖区外开展业务;
(五)违反利率管理规定;
(六)未经批准擅自开办新业务;
(七)其他严重违规事项。
第四章 评级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并审定机构评级结果。各区县金融办负责对本辖区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评级。
第十三条 监管人员须充分熟悉监管评级的所有要素及评价要点,严格依据规范的评级操作程序进行评级工作,保证评级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数据采集
区县金融办主监管员应以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为依托,结合小额贷款公司年审材料以《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中所有评价要点所需的所有主观和客观数据为限采集数据。
小额贷款公司在监管评级当年1月1日至评级日发生本指引第十条及第十一条所列违规情况的,主监管员据此对该公司评级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对于通过以上渠道采集的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在数量和内容上不足以支持该体系所有评价要点的,主监管员应通过现场走访,与现场检查人员、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外部审计人员举行监管约谈等途径进一步收集评级信息。
市金融办每年组织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市财政局参与监管评级并汇总监管评级意见后,分别通报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地区县金融办。
(二)数据审核
主监管员应对通过不同渠道收集的小额贷款公司相关项目指标的平衡关系,以及不同文件中同类信息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对于通过动态监测系统收集的数据与其他途径收集的数据不一致的,主监管员应按照一定的比例抽查相关合同、凭证及银行对账单等资料进一步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愿意提供的信息,应视其为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对于不能确定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情况,应视其为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情况。
(三)数据填报
数据填报过程应严格遵循本指引确定的评级方法和评级标准进行,并充分考虑定量指标的真实性和变化趋势,以及定性指标的复杂性和主观判断的差异性。不同指标涉及的相同数据应当一致,每项定性指标均应提供填报依据,对于同一事项在不同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考量应当做到尺度一致;定量指标应当说明计算过程,所归属的得分区间,定量指标填报采用非动态监测系统数据的,应当说明数据来源及数据采用依据,数据计算过程应当有适当形式的复核以保证数据计算准确无误。
(四)确定初步的评级结果
主监管员依据本指引规定的评级方法和评级标准,在科学填报客观分析的基础上,合理、准确判断小额贷款公司的整体状况,确定监管评级的初步结果。
主监管员对每一项评价要点的分析、判断、预测和评价要力求做到理由充分、分析深入、判断合理,准确反映小额贷款公司合规运营和经营管理各方面的状况,并填制完成相关的评级工作底稿,保证评级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公正公平。
(五)审核确认
审核工作由区县金融办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主监管员、现场检查主查人、机构准入经办人员参加,通过评级审核会议等形式集体讨论进行,主监管员要根据集体讨论结果完成评级审核会议纪要。区县金融办要将经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辖区机构监管评级工作报告、评级工作底稿连同年审材料一并报送市金融办。
(六)审查确定
市金融办在收到各区县金融办报送的符合规定的评级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对评级工作进行书式审查,并对评级结果为Ⅰ级和Ⅴ级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复评。审查及复评工作由市金融办分管负责人牵头,机构监管处负责人、非现场监管专员、机构准入审核人员组成审查小组共同完成。凡审查小组认为评级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评级结果存在明显不合理的,可要求区县金融办作出解释,在有足够理由证明评级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评级结果不合理的情况下,可直接对评级结果作出调整。
(七)结果反馈
市金融办确定的最终评级结果应于年审工作结束后一并反馈各区县金融办。各区县金融办应在收到最终评级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会谈、监管会议等途径反馈辖区各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在接到监管评级结果的通知后,如果对评级结果有异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县金融办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逾期未反馈视为对监管评级结果没有异议。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提出异议的监管评级结果,区县金融办应结合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新的信息资料进行再次审定。如需调整评级结果的,区县金融办应报市金融办审查后确定。
(八)档案整理
评级工作全部结束后,市金融办和区县金融办应当分别做好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评级审核会议纪要、评级结果反馈会谈纪要等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具体操作请参考《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及融资性担保机构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引》中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评级结果的运用
第十五条 监管评级结果是衡量小额贷款公司合规情况和配置监管资源的重要依据。
(一)综合评级结果为Ⅰ级的,可给予适量的监管关注。
(二)综合评级结果为Ⅱ级的,应给予一定的监管关注,定期约谈小额贷款公司高管。
(三)综合评级结果为Ⅲ级的,应给予一定的监管关注,区县金融办要适时开展现场检查。
(四)综合评级结果为Ⅳ级的,应给予特别的监管关注,区县金融办要及时开展现场检查,且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同时,市金融办请相关部门将其纳入反洗钱关注名单,由商业银行对该机构及其关联方账户实施重点检查,对异常交易进行动态监测和风险排查。
(五)综合评级结果为Ⅴ级的,应给与重点监管关注,区县金融办要立即开展现场检查,且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同时,市金融办请相关部门将其纳入反洗钱关注名单,由商业银行对该机构及其关联方账户实施重点检查,对异常交易进行动态监测和风险排查。
第十六条 监管评级结果是监管部门采取差异化创新业务准入资质审核的主要依据,小额贷款公司可根据监管评级结果享受相应的监管政策。其中融入资金额度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且融入资金须委托银行进行资金托管,资产转让、同业拆借、发起人股东拆借须通过具有资质的交易所开展。
(一)监管评级为Ⅰ级的相关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拓宽营运资金渠道,可以通过银行贷款、资产转让、同业拆借、发起人股东拆借、发行债券方式融资。经批准可以试点开展委托贷款、股权投资、票据转贴现等业务。在变更事项审核、试点创新业务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票挂牌转让等方面设立绿色通道给予重点支持。
(二)监管评级为Ⅱ级的相关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适度拓宽营运资金渠道,可以通过银行贷款、资产转让、同业拆借方式融资。经批准可以试点开展股权投资、票据转贴现等业务。
(三)监管评级为Ⅲ级的相关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同业拆借方式融资。
(四)监管评级为Ⅳ级的相关小额贷款公司,不享受放宽融资渠道及规模支持政策。
(五)监管评级为Ⅴ级的相关小额贷款公司,在整改合格前,不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第十七条 市金融办每年根据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整体情况确定获得相应监管评级级别机构的累计及单一方式融资额度限制,并与该年度《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一并下发。
第十八条 监管评级结果应当审慎披露并做好保密工作。
(一)为更加有效地运用监管评级结果发挥监管合力,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可以向金融办申请查询相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
(二)为防止对监管评级结果的误用和滥用,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予以保密,严禁向第三方披露监管评级情况。区县金融办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向小额贷款公司通报评级结果及存在的主要风险问题。
第六章 评级结果调整
第十九条 在监管评级结果反馈后,市金融办、区县金融办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在监管评级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制度文件、业务数据、凭证、证明等材料及其他造假行为,评级工作人员未按本指引的要求进行评级操作的,应根据经核实的真实情况按照当年评级工作要求重新核定其监管评级等级。
第二十条 在监管评级结果反馈后,市金融办、区县金融办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本指引第十条、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应根据经核实的真实情况按照当年评级工作要求重新核定其监管评级等级。
第二十一条 经重新核定监管评级结果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等级发生变化的,按照重新核定的监管评级等级执行第十六条所述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于存在试点创新业务余额的,在注册地区县金融办的监督指导下调减相应业务余额。
第七章 监管评级工作的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金融办应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依法合规做好监管评级工作。相关工作情况及材料及时按要求报告市金融办及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为切实做好监管评级工作,市金融办将结合监管工作履职评价制度,对各区县监管评级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抄送各区县政府,并建议对在监管评级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或弄虚作假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四条 监管评级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务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有关要求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管评级职责,不得接受被评级小额贷款公司和相关人员安排的宴请、旅游、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不得接受被评级小额贷款公司和相关人员赠送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支付凭证和有价证券等。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现监管评级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监管评级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书面举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除调整项外,以减分或扣分计算该项指标分值的,减分或扣分不应超过该项指标所占权重。
第二十七条 除有特殊说明,本指引中所述“以上”、“高于”均包含本数,“以下”、“低于”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通过本指引确定的评级结果仅作为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分类监管和差异化创新业务准入资质审核的主要依据,不代表对小额贷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风险任何形式的评价或保证。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该文件已于2017年6月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