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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办关于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工作力度的通知

津金监管〔2013〕57号

各区县金融办,滨海新区金融局,各小额贷款公司,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为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两类机构”)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责任感和大局意识,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功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国有、民营等各类企业集团参与两类机构发起设立,不断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工作力度,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现通知如下:

一、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限制

(一)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比例限制。管理规范且上年末总资产超过10亿元或净资产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法人机构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80%;具有金融行业背景且上年末总资产超过40亿元或净资产规模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法人机构可独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二)开业经营满两年且全部经营小额信用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后主出资人累计出资比例可达到80%;经营小额信用贷款占比超过80%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亿元、不良率不超过5%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二、支持两类机构增加营运资金规模

(三)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拓宽融资渠道。视监管评级情况,允许优质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资产转让、同业拆借、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

(四)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规模限制。视监管评级情况,实行差别化对待,融入资金余额最高可至净资产3倍。

(五)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整合重组、增资扩股等方式不断提升资金规模和融资性担保能力。

三、推动两类机构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

(六)鼓励两类机构以适应实体经济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需要为导向,创新业务产品和服务方式,针对性提供延伸和个性化服务,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七)视监管评级情况,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以试点开展委托贷款、股权投资等业务。年审合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股权投资比例可提高至净资产30%。

(八)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对贷款客户在合理贷款利息之外再收取咨询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加强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规范资金运作,不得直接或变相增加客户负担。

四、加大对两类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

(九)建立分类监管制度,按年度对机构进行监管评级,将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工作成效作为监管评级的重要内容,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服务措施。对服务实体经济工作突出的机构,在变更事项审核、试点创新业务等方面设立绿色通道给予重点支持。

(十)支持符合条件的两类机构优先接入人行征信系统,提升机构信用管理水平。

特此通知。

2013年6月27日


该文件已于2017年6月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