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资担保机构换领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金融工作局文件
津金监管〔2017〕3号
关于融资担保机构换领经营许可证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融资担保机构:
按照《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77号)相关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应提前90日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为规范做好机构换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换证机构范围
持有效《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含分支机构)。
二、受理机构申请截止时间
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年度的3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
(一)机构提出申请(3月1日–3月31日)。申请换领《经营许可证》的机构按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提交换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监管部门审核(4月1日–5月31日)。市金融局组织对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存在较大风险的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根据实际情况征求机构注册地金融主管部门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做出审核决定。
(三)换发许可证(6月1日–6月30日)。市金融局组织对符合条件的机构换发《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录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通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
(四)机构合规整改(7月1日–8月31日)。存在违规经营行为或未落实监管要求的机构按要求进行合规整改后,提交整改材料,市金融局组织检查核实后对整改合格机构换发《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录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通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合规整改的机构,市金融局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其换证申请。
四、申请材料要件
(一)《关于换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申请》,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机构概况:资产负债、公司治理、内控与风险管理、经营团队等情况。
(2)资金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自有资金情况,客户保证金收取、管理及使用情况,以及有无其他资金往来情况等。
(3)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包括融资类担保及非融资类担保业务,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年末在保余额及在保户数、解保情况、担保费率、担保客户行业分布、风险评估及落实产业政策情况等。
(4)其他业务开展情况:主要包括非担保业务情况,如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情况。
(5)公司风险状况,项目逾期、代偿、追偿等情况。
(6)落实监管要求情况:非现场数据报送、亮证经营、资金托管等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8)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承诺。
(9)代理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具有相应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四)开户银行汇总表及以下附件:
(1)托管银行资金监管协议(复印件)。
(2)全部非托管银行各月对账单(复印件)。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融资担保机构高度重视换领《经营许可证》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和时间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翔实规范,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二)《关于换领〈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应为公司正式文件形式并加盖公章。全部申请材料须使用A4纸打印,按前述顺序装订成册。封面及背脊须标明《XXX公司换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字样,并加盖骑缝章。
特此通知。
2017年2月7日
(联系人:李晓阳;联系电话:5898007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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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区金融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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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办公室 2017年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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