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
现将《市委金融工委、市政府金融办机关公务员工作作风投诉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16日
金融委办机关公务员工作作风
投诉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委办机关公务员工作作风建设,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作风八项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67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关于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公务员工作作风投诉机制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3〕14号)精神,建立金融委办机关公务员工作作风投诉机制(简称投诉机制),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社会投诉主体对金融委办机关处室和处级及以下公务员工作时间内的工作作风投诉。
第三条 投诉机制包括投诉的受理、处理、回复和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 投诉机制坚持“报必接、接必查、查必果”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通过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网站面向社会“三公开”,即:公开金融委办公务员工作作风投诉机制,公开受理部门,公开投诉方式和投诉时间。
第六条 投诉方式为电话、来信和来访投诉,电话、来访投诉接待时间为工作日的8:30-12:00和13:30-17:30。
第七条 投诉主体应提供被投诉对象的处室名称或姓名、投诉事项及主要事实,同时提供本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 被投诉对象无法确定、匿名投诉或投诉事项不明确的不予受理。对虚假投诉或恶意投诉,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金融委办保留追究投诉主体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九条 投诉受理范围为:
(一)工作纪律方面:不遵守出勤纪律,无故迟到、早退、脱岗、离岗;工作时间从事打牌、电话聊天、上网聊天、炒股、打游戏、观看影音视频、吃零食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二)行为举止方面:在办公场所大声喧哗,嬉笑打闹;着装怪异,仪表不整。
(三)服务态度方面:态度冷淡,讲话生硬,语言粗俗,举止傲慢,不讲礼貌。
(四)办事效率方面: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落实首问负责制,推诿扯皮;对应当办理的事项不予办理;未在规定时限、承诺时限内办结。
(五)其他工作作风问题。
第十条 组织干部处及相关处室负责投诉机制的实施。被投诉对象是机关处室或处级干部的,由组织干部处直接办理,提出处理意见;被投诉对象是科级及以下人员的,由组织干部处牵头,会同相关处室办理,共同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被投诉对象是机关处室的,办理过程中要将责任主体落实到人。
第十二条 组织干部处由专人负责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处理、回复和归档立卷等工作,做到及时、准确、规范。
第十三条 投诉受理部门接到投诉之日起一般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提出处理意见,报委办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投诉主体要求回复的,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投诉主体说明情况,适当延长回复期限,原则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向投诉主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加强投诉主体信息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投诉,坚决防止对投诉主体的打击报复行为。
第十七条 处室被投诉属实的,在机关内部对处室进行通报批评,处室主要负责人做书面检查,制定处室整改措施。个人被投诉属实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谈话批评、通报批评、取消评先选优资格、离岗学习、调整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
第十八条 加强监督,将实施投诉机制纳入委办机关政务公开内容,投诉办理结果在机关内网公开。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组织干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