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度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金融办、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为加强对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机构经营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天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0〕35号)相关规定,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和2012年度许可证年审情况,现就开展2013年度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截至
2013年12月31日持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且已通过我办2012年度许可证年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含分支机构)。
二、时间安排
年审工作自
2014年1月20日至5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
1月20日—3月31日)。各机构按照要求认真自查后,登录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预警系统提交申请,填制并下载《2013年度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申请表》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连同相关材料报注册地区县金融办初审。
2、初审阶段(
4月1日—4月20日)。各区县金融办对本辖区注册的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函》。初审合格后首先在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预警系统中录入审核意见并提交市金融办复审,并下载《机构基本情况审核表》作为《初审意见函》附件,连同机构年审申请材料一并报市金融办。同时,汇总本辖区机构年审情况编制机构概览和行业发展报告交市金融办。
3、复审阶段(
4月21日—5月31日)。市金融办在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预警系统审核和区县金融办初审基础上,对区县金融办提交的各机构年审申请材料进行复审,作出相应监管决定。
三、年审主要内容
2013年度机构合规经营情况。主要包括公司概况、资产负债情况、业务开展情况、公司治理结构、部门设置及从业人员履职情况、与金融机构合作情况、落实监管要求及需报告的重大事项等。
四、年审须提交的资料
(一)
2013年度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
2013年度经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1)机构概况。
(
2)公司治理、内控与风险管理情况。
(
3)资金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自有资金情况,客户保证金收取、管理及使用情况,以及有无其他资金往来情况等。
(
4)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包括融资类担保及非融资类担保业务,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年末在保余额及在保户数、解保情况、担保费率、担保客户行业分布、风险评估以及落实产业政策情况等。
(
5)其他业务开展情况:主要包括非担保业务情况,如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委托贷款等情况。
(
6)纳税情况。
(
7)公司风险状况,项目逾期、代偿、追偿等情况。
(
8)2012年度年审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
(
9)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五)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六)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
(七)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八)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协议(复印件)。
(九)
2013年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及决议。
五、其他事项
1、请各区县金融办指导督促辖区机构认真按要求做好许可证年审工作,并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和
2012年度年审存在问题认真进行初审,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完整材料复审。
2、请各机构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及时登录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预警系统提交年审申请,填写并下载《
2013年度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申请表》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按时准备相关材料报审,确保提交的材料详实规范,数据真实准确。
3、年审材料须使用
A4纸打印装订成册。
4、年审结果确定后将在市金融办网站公布。融资性担保机构未按要求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不予换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013年
1月13日
(联系人:陈东婵
联系电话:58980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