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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合规性自查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

 

 

服务办公室文件

 

 

津金融办〔2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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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合规性

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自《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3号令)和《关于印发天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035号)等监管规章颁布以来,我市开展了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政策扶持体系进一步健全,机构经营管理逐渐规范,行业秩序得到初步规范,银担合作得以改善。但公司治理薄弱、担保放大倍数低、准备金不足、抵御风险能力不强、信息不透明、合规及自觉接受监管意识不强、行业基础薄弱等问题仍很突出,服务中小企业的作用明显不足。业内一些机构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危害社会稳定,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予以规范。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和违法放贷等违法违规行为,巩固规范整顿成果,引导机构更好地服务小企业融资,促进机构合规健康发展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 1220止,各机构要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印发天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监管规章规定,进行合规性自查自纠,要认真分析总结资本金运用、担保放大倍数、风险拨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已开展的工作、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并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XX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行业XXXX年度发展与监管情况报告〉和〈XX机构概览〉编写说明的通知》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二、各机构要认真填写本通知附表, 127前将纸质及电子表报送我办。同时,按照《关于做好融资性担保行业季度数据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津金监管〔201156号)要求,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机构季度统计数据报送我办。

    三、对于规范整顿期间被要求进行过整改,现仍不审慎经营,存在资本金不实、非法吸收资金、违规放贷等重大风险隐患机构,我办将依法采取监管处罚措施直至取消其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资质。

四、各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层要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要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工作,要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经营原则,坚持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稳妥开展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着力构建和完善符合自身特点、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努力提高承保能力。要加强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合规经营,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附属法规要求自觉接受行业监管。

五、市担保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管理、开展教育培训、实现行业信息共享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应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储备和使用规划,逐步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六、各区县金融主管部门应严格依法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准入审核工作,配合做好本次机构自查,强化对辖内机构的日常监管检查,提高监管有效性,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推进辖内机构规范发展。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 二月一日

(联系人:李晓阳  联系电话/传真:83817899

邮箱:lixiaoyang@tjjr.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