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实确认存量债务的通知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关于下发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表的通知》(财预〔2010〕429号)要求,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和津渡副市长指示,做好对所属单位清理规范、债务现状核实确认及分类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为继续规范融资支持经济发展创造条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银企银政对话,积极创造再融资环境和条件
银监会汇总各总行并分解到我市政府融资平台性质单位共计
144家。按照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4号)、《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09号)要求,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上述单位存量贷款按现金流覆盖原则初步划分为“整改为公司类贷款、保全分离为公司类贷款、清理收回、仍按平台处理的贷款”等四类。按照“双向认定、按性分账、分类处置、稳妥过渡”的原则,11月15日前借贷双方、天津银监局将与地方政府部门就所属单位存量债务分类进行统一会谈,履行“四方备案”和“三方签字确认”手续并报银监会,以剔除经确认整改为公司类或保全分离为公司类的单位,为项目融资创造条件。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所属纳入
144家名单单位要积极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统一会谈工作。对于各单位存量债务,相关政府部门已经出具的担保承诺应继续履行连带还款责任,天津银监局将督促各银行机构严格履行已签授信和原借款合同,不得无理由停贷;对于仍按平台处理的单位符合国发〔2010〕19号及财政部等四部委412号文要求的项目,要继续给予新增贷款支持。
二、切实整合资源,提高公司偿债能力
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下发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表的通知》(财预〔
2010〕429号)规定,已注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视同公司自身现金流。
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统一会谈中,相关政府及部门应综合考虑土地出让条件和时序,可以会议纪要、文件等形式,对于以政府统一安排的资金对所属公司注册资本金、项目资本金及偿债资金作出的安排予以确认。
一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足额注入资本金,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不能作为资本金注入公司,不能作为偿债资源。
二要明确公司对指定地块进行土地整理开发,并具有获得未来该地块土地出让收入的权利。
三可通过与银行签订土地出让收入权利质押合同的方式增加担保措施。
四要明确规定对于各种税费返还、政府回购、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作为企业自身现金流,并可作为偿还银行贷款的资金来源。
三、项目贷款核查要求
按照津渡副市长“统一口径核定户数、划分等级分类管理、执行合同保证资金”的工作要求,以“摸清底数、正确分类、缓释风险、支持发展”为原则,请相关政府及部门督促所属单位以
2010年10月31日为时点,于11月15日前以区县或部门为单位向我办报送以下材料电子及纸质文档(caihua@tjjr.gov.cn)。
一是各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注册资本金、实收资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贷款余额、其他债务性融资余额、今明两年到期应还款金额。
二是项目分类信息。按照公益性和非公益性项目分类原则,分别报送项目名称、建设进度、资本金来源、贷款余额、其他债务性融资余额、今明两年到期应还款金额、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担保抵(质)押措施。按照项目现金流对贷款等债务“全覆盖(
100%)、基本覆盖(70%)、部分覆盖(30%-70%)、无覆盖(30%以下)”逐一做出说明。
三是项目整合。对于项目本身无现金流、也无财政性资金补充形成现金流的项目要从公司中剥离,指定公司承接原债权债务并按照财政收支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部门规范管理。
四是整合公司。对于无项目建设任务公司,本着整合公司、整合资源的原则,由所属区县或部门限期关闭。
特此通知。
附件:
名单和情况统计表下载网址: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网站(
http://jrgz.tj.gov.cn/),通知公告栏目。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联系人:才华
电话:83817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