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文件
津金融办〔2010〕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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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定目的公司填报相关统计表的通知
各特定目的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关于下发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表的通知》(财预〔2010〕429号)要求,按照市政府部署和津渡副市长指示,现就填报“特定目的公司情况统计表”和“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表”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分类
融资平台公司以承担项目建设性质和财政性资金在偿债资金中的占比划分为五类,并按省、市、县级次管理。请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一类融资平台公司:指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融资平台公司。该类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相关地方政府对公司做出妥善处理。
二类融资平台公司:指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该类公司在落实偿债责任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
三类融资平台公司:指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公益性项目偿债资金30%至70%(含3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融资平台公司。该类公司要在落实偿债措施、责任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要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将自身经营性收入的偿债比重提高到70%以上,进入第四类公司行列。
四类融资平台公司:指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公益性项目偿债资金30%以下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融资平台公司。该类公司要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化运作;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
五类融资平台公司:指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主要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职能,且与下属子公司仅是股权关系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该类公司参照上述方法清理规范。
二、项目分类
公益性项目: 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非公益性项目:指公益性项目以外的由各类投融资平台公司筹资或筹资建设的项目。
三、相关释义
公司性质:指公司股权性质。如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等。如有非国有经济成分参股务请注明。
担保情况:指出具担保函、安慰函、支持文件,并承担担保责任的有关公司或部门。如政府担保、财政担保等,另请注明担保部门级别(市级或区县级)。
四、注意事项
1、偿债资金中的财政性资金不包括已注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该项资金视同公司其他经营性收入。
2、报表数据以截至
3、为避免重复统计,转借下级或本级其他融资平台公司使用的债务,不列入借出方,而列入使用债务的下级或本级融资平台公司等借入方;担保债务不包括应列入相关债务人直接债务的部分。
4、除蓟县、宁河县、静海县相应园区公司按“县级”填报外,其他园区(含滨海新区各经济功能区)按“市级”填报。
5、报表数据仅填报债务本金情况,不包含债务利息。
6、相关文件、报表、说明请登陆市金融办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http://jrgz.tj.gov.cn)。请各公司务于
特此通知。
(联系人:才华;联系电话:83817899)